货款迟迟未支付怎么办?广州合同纠纷律师帮您维权!
【案 由】承揽合同纠纷。
【案情简介】
原告:深圳市xx智能窗控技术有限公司,住所地:深圳市福田区与福华路交汇处xx大厦xx楼。法定代表人:曾某某。
被告:秦皇岛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,住所地: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xx路xx大厦xx室。法定代表人:田某。
原告诉称:原告主要业务为销售各式开窗器、排烟系统产品,被告秦皇岛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建筑幕墙设计、施工。2014年1月就长沙中信城市广场二期项目双方签订《购销合同书》,被告向原告向采购开窗器系列产品,总价款(含安装费在内) 77万元。原告依约送货并安装并办理了验收。就该项目被告应付总价款为77万元,至今被告已付款为734000元,质保金(已过两年质保期)36000元一直未付。原告曾委托律师发函催讨,被告仍拖延。依据情理原告为此发生的律师费损失被告应给与补偿。
综上,请求法院:
1、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36000元。
2、判决被告补偿原告律师费损失6000元。
3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被告无答辩意见。
【争议焦点】
被告是否需要支付款项36000元?
【处理结果】
2018年6月26日,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:
准许原告深圳市xx智能窗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。
【案例评析】
民事纠纷案件中,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,原告委托国晖律师起诉维权。向法院起诉后,被告不愿意被诉讼程序消耗时间,故积极与原告联系和解,原告咨询国晖律师意见后,双方达成和解协议,故原告撤诉。
【相关规定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
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,原告申请撤诉的,是否准许,由人民法院裁定。
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,原告经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,可以缺席判决。
【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(2018)YHMS0189档案编写】